为规范、有序地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院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安排公示如下:
一、 诊断依据与资质
(一)法律依据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诊断标准》等进行诊断。
(二)机构资质:
我院是经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具备法定的职业病诊断资质。
二、诊断项目
根据云南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02)云卫职业病诊断备字(2021)第(2)号,备案的职业病诊断分类及病种名称: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尘肺病
①矽肺②煤工尘肺③石墨尘肺④碳黑尘肺⑤石棉肺⑥滑石尘肺⑦水泥尘肺⑧云母尘肺⑨陶工尘肺⑩铝尘肺⑪电焊工尘肺⑫铸工尘肺⑬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2.呼吸系统其他疾病
①过敏性肺炎②棉尘肺③职业性哮喘④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化合物等)⑤刺激性化合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⑥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2.爆震聋
(三)职业性传染病
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四)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苯所致白血病
三、诊断须知
(一)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属行政辖区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为提供职业病诊断便利,建议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行政辖区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
(二)就诊:劳动者就诊时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按《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中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提供,内容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既往史,既往相关疾病诊断结果(劳动者和/或用人单位提供);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用人单位提供);
5.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劳动者和/或用人单位提供);
6.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当事人应依法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书面通知提交所需材料的函时十日内如实提交以上第(二)条资料。
(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诊断机构将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按规定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监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在安监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诊断机构中止职业病诊断。
(七)劳动者提交资料齐全后,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并缴纳职业病诊断相关费用。
(八)职业病诊断资料齐全后,诊断机构组织三名及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九)诊断机构作出诊断结论后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对诊断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签发。
(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两份,医院职业病诊断办公室存档一份,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份。
(十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十二)职业病诊断费、现场调查和工作场所监测等诊断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咨询与联系方式
机构地址:保山市人民医院(东院区)门诊楼5层公卫科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联系电话:0875-2126389
我院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业病诊断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